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7·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25大约 17 分钟
注
转载自:乌鲁木齐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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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死亡人员情况
(1)牙某,男性,维吾尔族,48 岁,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聘工人。
(2)吐某,女性,维吾尔族,49 岁,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聘工人。
(3)吉某,女性,维吾尔族,62 岁,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聘工人。
(4)勾某,女性,汉族,70 岁,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聘工人。 - 受伤人员信息
依某,男性,维吾尔族,57 岁,新疆满园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聘工人,2024 年 08 月 13 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依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68.69 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等。
- 新 A·13295(临)号车车辆识别代号与其机动车行驶证标注车辆识别代号相符。
- 新 A·13295(临)号车行车制动有效。
- 新 A·13295(临)号车转向动作有效。
- 事发时新 A·13295(临)号车行驶系统工作正常。
- 新 A·13295(临)号车车体痕迹:前保险杠下沿破损,前保险杠左、右包角松脱,引擎舱盖前中部凹陷变形,上述痕迹上下沿地高 93cm ~ 29cm;底盘下部表面留有刮擦痕迹及软接触擦痕。
- 新 A·13295(临)号车前部与行人发生过碰撞接触,车底与行人发生过挤压接触。
- 新 A·13295(临)号车与行人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东西方向(横向)在事故地点道路中央绿化带东侧边缘以东 0.6m ~ 1.3m 范围内;南北方向(纵向)在事故地点中央绿化带南侧边缘以北 13.9m ~ 29.8m 范围内。
- 新 A·13295(临)号车车轮印痕始点车速为 38km/h。
- 事故经历:新 A·13295(临)号车沿维泰南路北向方向车行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燕山街路口,向维泰南路南向北方向掉头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前部先与沿维泰南路南向北方向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后其车底与面西背东呈蹲距(坐姿)的行人发生挤压接触,最后向北移动至其现场停止位置处。
(二)现场处置部门
- 交警支队经开区(头屯河区)大队,2024 年 4 月 30 日,组织园林养护、环卫、道路维护作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施工前安全防护等工作的培训。本次事故发生当日,接到警情迅速启动重大事故处置预案,现场处置迅速得当,有效防止了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一时间公开发布警情通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乌鲁木齐市 120 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调度附近急救车辆及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确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迅速判断伤者病情,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措施后快速转运至乌鲁木齐国际医院进一步救治。